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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有了新规定 |
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要求, 市疾控中心将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调整为:“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对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先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项目,如转氨酶异常,则增加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和戊型肝炎病毒IgM 抗体检查项目”。今后,在提供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再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已执行20多年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项目不再纳入健康体检的范围,从业人员从此不再谈“乙肝阳性”而色变。同时在此提醒公众:健康体检须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凡从事上述行业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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